信息描述
在职职工提取指南
离职职工提取指南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2.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使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代替。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也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凭据上须含贷款账号)。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公积金贷款提取
1、《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全市离职职工、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在职职工办理时。
2、《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单位批量办理在职职工提取时提供。
3、《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单位批量办理在职职工提取时提供。
4、职工本人身份证(在职提取、离职提取均需提供)。
五、租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七、农民工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